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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望都法院:儿童娱乐城玩耍受伤,谁来买单?
作者:城关法庭 路宪君  发布时间:2023-03-29 21:59: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望都法院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因法官细致耐心工作,调解结案,实现了原被告满意、胜败皆服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在其爷爷奶奶陪同下,在被告娱乐城淘气堡消费玩耍时受伤,即感左肘部畸形、肿痛,活动受限,遂就诊于当地医院,医院未做特殊处理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于是原告遂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父母认为,孩子受伤后被告未作及时处理,也没有及时拨打120对孩子进行救治,被告作为专门供未成年人玩耍的娱乐场所,无专人看护、无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42896元。被告娱乐城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经营资质合法,娱乐设施合格无缺陷,无过错不应赔偿;原告家长存在过失,未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应自负其责。

法院审理

望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向被告娱乐城购买门票,凭票进入被告经营的游乐场所游玩,此时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这种要求不仅包括对“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包括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社会性服务的经营机构,尤其是对未成年儿童提供服务的娱乐场所,应承担更多善良管理人之义务,不仅要保障其提供的娱乐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行业要求,做到张贴警示标志、安全说明等对“物”的安全保障,也要提供适当的工作人员巡视游玩现场,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危险行为。被告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刷卡,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原告作为未满6周岁的儿童,在游乐场内玩耍时其监护人疏于看管,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本案中,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娱乐城玩耍,娱乐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监护人亦应看管、照顾好未成年子女,在原告受伤时,其监护人未在现场,更不清楚孩子是如何受伤,对原告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望都法院
责任编辑: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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