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上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矛盾不能及时高效化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如何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月9日,望都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望都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回顾
此案中,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吸取其他地区法院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向夫妻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指令他们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出台后,人民法院创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望都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将有效推动解决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