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理念。加大调解力度,提高审判质量,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合法经营。
2014年1月,被告某合作社因经营羊场需要,通过村委会协调,商定占用原告丁某6亩土地用于羊场建设。后丁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15年,2014年1月1日至2028年年底,承包费每亩每年1200元,每年1月1日交款等事项。村委会又就羊场经营事项与某合作社签订了《某地养羊场合同书》,约定期限为15年,自2014年2月起至2028年底止,承包费每年每亩1200元,场地即为协商占用的丁某土地。
起初该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向丁某支付租赁费,近几年开始不按期履行支付租赁费义务。丁某无奈将村委会及某合作社双双诉至法院,要求某合作社支付2020年、2021年的租赁费,并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
办案法官经了解,该合作社对拖欠租赁费事宜均予以认可,但称其在另一村承包的600亩的土地合同纠纷中,双方因占地费用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判决村委会应退还合作社多收取的近四十万元租赁费,至今未履行到位,本案中拖欠的租赁费应由村委会出资。
办案法官经过大量的释法明理工作,告知该合作社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村委会在另案中拖欠的款项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应作为其拖欠丁某租赁费的依据。在本案中,依据现在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其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如解除合同,其羊场经营基础不存在,将无法正常经营。同时,向丁某说明合作社现在的经营状况,告知其并非无故拖欠,让丁某对合作社目前遇到的困难予以谅解,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最终,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继续履行,合作社一次性支付丁某2020年、2021年的租赁费14448元,并对以后双方租赁费支付期限、方式等重新进行了约定。双方均表示以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