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法官了解到被害人父母离异后随其父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平时疏于教育引导,未能及时、全面关注其青春期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性教育,导致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有夜不归宿的不良习惯。
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对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性观念教育,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近年来,望都法院不断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做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注重加强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社会等联动发力,协作配合,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培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官说法
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早恋是青春期的常见现象,家长要注重孩子青春期的教育引导,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守法意识,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导到学习上来,做到发乎情、止乎礼、束于法,避免孩子因不当行为给自身和对方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国家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养其良好的思想品行。即便是父母离异,也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和怠于履行。
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