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法院近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从事葡萄袋生产生意。2016年6月27日,被告张某通过电话与原告刘某联系购买葡萄袋,双方协商好价格、数量、运输方式等事宜后,原告刘某用车送货至被告张某指定地点。因当时无现金付款,被告提出晚付几天,原告刘某欣然同意。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后更是以电话不接,找人不在的方式玩起了失踪。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通过原告提供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经过与村委会联系,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被告长期不在家,无法协助送达。
通过阅卷得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法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公告期间30天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了送达。并于开庭当天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我院积极适用《民事诉讼法》新规,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缓解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紧张的局面,节约了审判资源,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质效。同时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说法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