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快速成为中国第四大刑事犯罪。打击两卡犯罪,成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
近日,望都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份,被告人丁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银行卡、U盾等出售给王某,后该银行卡被用于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及支付结算金额4万余元,丁某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获利1.4万元。后被告人丁某的亲属代为全部退赃。
2021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两个银行账户以及两张手机卡交由孙某(另案处理)使用。经查,刘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及支付结算金额50余万元。在此期间刘某并使用微信账户协助王某收款、转账,刘某从王某处总计获利2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刘某自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微信上化名冒充年轻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虚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董某钱财2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年轻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刘某、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不会凭白掉落馅饼。我们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增强防范意识,小心“情感”陷阱,不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不因一时大意或贪恋蝇头小利,而使用银行账号获取、转移非法所得,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