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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以案说法之民办非企业单位股权转让
作者:郄彬  发布时间:2022-01-05 18:35:43 打印 字号: | |

某医院于2017年成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张某,开办资金来源为张某个人出资50万元。2019年2月21日,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签订《某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其所占医院股权以人民币65万元转让给李某,张某将医院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李某指定人选,李某将股权转让款分两次付清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该医院于2019年4月10日完成变更登记。李某仅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中的20万元,剩余转让款至今未付。张某诉至望都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及违约金。

裁断要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案《某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书》,虽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转让出资人身份资格及相应管理权,受让人有偿继受的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并未损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益,变更出资人后该单位资产并未减损,出资人转让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权并不矛盾,故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官说法

案件主办人连峥专委认为,本案涉案医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出资人亦与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投资人有区别,但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其为公益目的而成立,也不意味着该单位出资人不能转让身份资格及相应管理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经过主办人多次沟通,释法明理,被告李某最终同意给付剩余转让款,本案调解结案。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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