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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以案说法之管辖
作者:郄彬  发布时间:2021-11-24 18:38: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望都法院收到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望都,故移送处理。

案 情 简 介

案件中,原告张某住保定市望都县某村。被告李某住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村。2016年秋天至2019年底,原告按被告要求在被告承包的石家庄市元氏县某工程工地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付清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给原告手写了欠条,共欠4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依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诉至望都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村;原告提供劳务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元氏县。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无极县或元氏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处理。

法 官 说 法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争议的合同义务即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也不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典型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的是借款合同。如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出借方未交付款项,借款方即可以其住所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由,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贾村法庭
责任编辑:陈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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