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刘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18时许,刘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校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相关部门鉴定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且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刘某供述,当天中午他在家喝了酒,下午17时许骑着电动三轮车上路后发生了事故。刘某认为,只有醉酒驾驶四轮以上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才构成“醉驾”,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喝点酒骑着它上路会“平安无事”。
法官普法
很多人对机动车的理解也像刘某所述,同时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这一种情形。
实际上,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了汽车、电车,我们生活中常使用的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刘某的案例,给大家上了生动的一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勿抱侥幸心理,安全文明出行,同时敬畏法律,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