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望都法院:被告“躲猫猫”拒收传票 法院有妙招依法破解
作者:贾静  发布时间:2021-11-03 19:46:14 打印 字号: | |

送达工作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受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等困扰,法院“送达难”问题愈发突出。针对这一难题,望都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中,严格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创新送达方式方法,有效破解“送达难”,提高审判质效。

近日,望都法院通过另案地址,依法向因债务纠纷逃避送达的王某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

案 情 简 介

2019年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5000元,后王某还款8000元,剩余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某仍不偿还,并失去联系。于是,刘某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起初王某称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但迟迟不见其人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当法官再次联系到王某时,王某含糊其辞,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到法院应诉,并拒绝提供现住址。应诉手续能否顺利直接送达,关系到案件的办理周期,如果采用公告送达,则耗时较长,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其实,被告王某已是望都法院的“老熟人”,通过案件检索王某的关联案件,发现王某在我院有另案地址,今年7月王某曾因侵权责任纠纷被我院依法裁判,卷宗中留有被告王某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向其邮寄了起诉书副本、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应诉材料给王某的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以一年内其他诉讼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签收之日。本案中,王某虽未本案确认送达地址,但其在一年内因另案参加诉讼所留的送达地址,可作为本案的送达地址。至此,法院完成该案的送达工作,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法 官 普 法

所谓另案地址,是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该受送达人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该受送达人留有确认的固定联系地址的,法院可以将应诉材料送达至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址、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法官寄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遭遇起诉时,不应该以拒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方式逃避诉讼,而应该积极出庭应诉,行使自己的诉权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积极应诉阐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而逃避诉讼拒收法律文书,并非明智的选择,相反还会失去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得不偿失。逃避诉讼不可取,不遵守义务也放弃了权利。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锁梁
联系我们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