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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重拳严打洗钱 守护金融安全
作者:胡月  发布时间:2021-10-26 08:50:54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电子支付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段迭代迅速,涉及领域不断蔓延,犯罪危害更加严重。近日,望都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莫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 情 简 介

2020年6月初,杨某、吴某、吴某某三人(均已判决)通过网上QQ聊天从云南购买毒品。6月22日,望都县公安局在市局禁毒支队的统一指挥下在某快递菜鸟驿站将取冰毒包裹的杨某、吴某抓获,并查获冰毒疑似物65.78克,经鉴定该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调取杨某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现,杨某分三次向被告人莫某的银行卡转账3000元、1000元、2000元,杨某承认这三笔钱为购买毒品的毒资,被告人莫某随后将毒资转移至云南贩毒人员刘某持有的银行卡。

被告人莫某明知刘某从事毒品交易,仍用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通过该银行账户帮助刘某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逃避司法机关查处。莫某帮助刘某转移毒资3笔,共6000元,每转一笔毒资获利人民币100元,共获利300元。公诉机关以莫某犯洗钱罪向望都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望都法院审理,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 官 普 法

一、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法律后果?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

①“自洗钱”正式入刑。“洗钱”行为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类为“自洗钱”和“第三方洗钱”。“自洗钱”即同一实施主体既从事上游犯罪获得收益,又存在后续赃款处置的行为,将“自洗钱”纳入了洗钱罪的范围,行为人就可能面临数罪并罚;

②修订了法律条文的表述。删除了主观上 “明知”的表述,降低了洗钱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将“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改为“跨境转移资产”;增加以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将多样化资金往来模式和各式各样的洗钱的对象都“收入囊中”,扩大了打击范围;

③取消罚金限额。取消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限额,加大了洗钱处罚力度;

④修改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罚金刑。

法官提醒

一、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因为这些证件可以开设公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这些影子账户和空壳公司往往会成为非法交易和洗钱的工具。

二、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别人提现。有些人为了蝇头小利或受朋友之托,让别人转账到自己账户,然后提款出来交给别人,或许你不知道,其实这就是一个洗钱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你的账户交易记录真实地记录下了你参与洗钱的犯罪证据,到时后悔莫及。

三、发现账户异常,马上向有关部门反馈。如果发现自己账户上突然出现了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而这些交易非本人所为,一定要向银行和反洗钱地金融监管部门反馈,配合调查。

非法分子洗钱的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秘,一不小心就会成为别人的工具,所以,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让我们共同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洗钱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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