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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手握借条起诉,法院竟不支持!
作者:郄彬  发布时间:2021-10-19 19:53:32 打印 字号: | |

以案说法 : 手握借条起诉,法院竟不支持!

近日,望都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持有借条,但因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未获支持。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0月,原告张某手持一张借据到望都法院起诉,称被告李某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后经其多次追讨,李某拒不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归还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望都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曾系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至2018年间同居。在此期间,原告张某于2017年1月2日将其位于本村的房屋卖给王某,并称其将卖房款35000元给了被告,用于被告买房,被告于2018年1月3日出具借据。借据内容为:借据 今借张某卖房款35000元整 叁万伍仟伍X(大写借款数额字体有改动添加,且最后一个字已勾画涂改,以“X”表示)叁万伍仟元整 借款一年还清 2018.1.3 李某(手印)。后张某称其于2016年11月5日给了被告500元,2017年1月2日给了被告卖房款34500元。被告李某称接手的购房款35000元,已经在同居期间,用于付房子租金等日常花销,并称其并未写过借据,也未向原告借钱。

望都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为:被告接手的35000元是二人同居期间的花费,还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均认可二人曾系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至2018年间同居。被告对《借据》不予认可,并主张其接手的原告卖房款35000元已在同居期间日常花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同时,原告对其自述由其书写内容、被告签名按手印的《借据》进行多处改动,且对于改动原因、小写借款数额改动与否、大写借款数额改动内容及未重新书写借据而是添加、改动的理由,前后陈述矛盾。仔细辨认可见,小写借款数额“3500,0”最后的“0”为后补;第一遍书写的大写借款数额中最后一字勾画涂改前为“佰”而并非原告庭审时叙述的“整”,且“叁万伍仟伍整”不符合书写习惯,去掉后添加的“万”、“伍”,大写借款数额即为“叁仟伍佰”,与小写借款数额对应。原告主张因写错了而改动,但小写数额与大写数额能够对应并同时写错,于理不合。在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原告未申请鉴定。

综上,望都法院对《借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借款意愿,出具了借据,亦不能证明原告按出借款性质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故对原告诉求,望都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指出,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的情形应严格审查。

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关于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民间借贷案情复杂,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分担举证责任。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若想获得支持,有无证据是一方面,此外,还应注意证据证明力大小及是否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他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签订“欠条”时在场的第三人、签订欠条时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可以一并提交至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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