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向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偿款58000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依法支持。
案 情 简 介
2018年7月,被告刘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两车损伤。后经过交警认定,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相关损失,并履行了赔偿义务。鉴于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理赔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刘某返还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案件赔偿款5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形下,驾驶轿车致第三人王某受伤,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王某58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综上,保险公司主张刘某返还交强险限额内保险赔偿款58000元,于理有据,应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法 官 提 醒
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并非必须持有驾驶证,所以没有驾驶证并不影响给车辆购买交强险。但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由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否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