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因原告李某亮的弟弟李某不归还其借款,私自将原告李某亮的车辆扣押并使用十个月,其使用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被处罚。原告李某亮遂起诉被告孙某要求其返还扣留车辆,消除车辆违章信息及承担相应罚款,并赔偿损失25000元。
了解到孙某扣车的前因后果后,主办法官赵学骞认为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为了快速、便捷解决纠纷,以免给车主带来更大损失,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针对案件事实,主办法官对被告孙某耐心分析梳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车辆登记在李某亮名下,李某亮有权要求其归还车辆,孙某对该车没有所有权,私自扣押李某亮的车辆索取债务手段是不合法,构成非法扣车行为。且是李某亮的弟弟李某与其是借贷关系,与李某亮无任何关系。经法官明理讲法,被告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扣押车辆返还原告,并消除车辆违章信息及罚款。原告李某亮站在孙某的角度考虑再三,同意放弃主张的损失。至此,案件调解并顺利交接,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原告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便于将来的顺利执行,应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而不是自己采取措施私自扣押他人财产,如私自扣押财产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