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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有偿删帖服务”可入刑
作者:胡月  发布时间:2021-08-05 18:53:38 打印 字号: | |

在互联网行业,有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专门做删除网络负面信息的生意。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对网络负面信息删除的需求量较大,不少人也许认为这是一种行业“潜规则”,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这种“有偿删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望都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及网络 “有偿删帖”的案件。被告人郭某自2016年以来,通过网络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删帖服务,每删一贴收取1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截至案发违法所得达七万余元。最终,被告人郭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中,找到被告人进行有偿删帖的人大多是为了消除网络上的负面评论,避免网络上虚假、不实的言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正当的维权手段应该是联系网站的管理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删除、消除影响,而不该给这些有偿删帖者制造营利机会。同时,大家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一旦出现被负面信息缠身讹诈的情形,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 官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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