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的“后浪”。望都法院着眼未成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积极探索涉少案件审理模式,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儿童权益,努力让孩子们有着稳稳的幸福。近日,民事审判庭快速审结两起涉及未成年人关联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未成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保障。
2021年7月8日,原告问亮亮(文中当事人姓名皆为化名)起诉被告李霞,主张李霞给付抚养费9万余元。被告李霞以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为由拒绝给付。几天后,李霞一纸诉状将问亮亮的父亲问辉起诉至法院主张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希望孩子问亮亮由李霞独立抚养。
主办法官赵学骞认为两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将两个案子同时调解。考虑到原、被告的孩子已满8岁,应该有自己的想法和自主选择权,他会怎么选择呢?在决定他的未来时,应该听听他的意见。于是法官与孩子取得联系,耐心沟通交流,安慰孩子“离婚是父母的事情,父母都是很爱她的,不要受此事的影响”同时询问孩子在抚养权上的意见。在询问过程中,孩子表示已经知晓父母之间的矛盾,愿意选择随母亲李霞一起生活。
在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想法后,法官决定兼顾孩子的意愿,将问亮亮及其父母聚在一起,将其儿子的意见反馈给他们。主办法官指出,“离婚已经给孩子心灵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如果这次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不能尊重孩子的意愿,将会给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对他的身心健康和学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孩子的生父母依旧不会改变,关心爱护孩子,就是让其健康快乐成长,希望双方多考虑考虑孩子的意见。”最终问亮亮起诉李霞抚养费纠纷案件撤诉,李霞起诉问辉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一并调解解决,约定由其母亲李霞独立抚养。分别时,问辉深深地抱住了孩子,泣不成声,不停的嘱咐孩子要好好随母亲生活,有事可以随时电话联系,父亲一直都在他的身边。
案件虽然结束了,主办人不断嘱咐双方父母为了孩子,不要再赌气,随时保持电话畅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搭建亲情的桥梁!
法官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