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增设的居住权制度,无疑是一大亮点,为“居者有其屋”“以房养老”等情形,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百姓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适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居住权,让其无后顾之忧。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系再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现正就读大学。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矛盾再次爆发,经调解无和好可能。主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认真分析案情,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签署调解协议,约定原、被告离婚,待孩子成年后,将房屋过户给孩子,但原、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官说“典”:
何为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既可以解决一些家庭纠纷,又可以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该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又明确了居住权,既解决了自身离婚的需求,又解决了面临的居住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居住权如何设立?
按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因居住权设立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所以必须遵守不动产物权方式,即居住权取得,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成立;未依法登记的居住权不成立。此案中,原、被告在房屋过户之时,须与孩子签订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