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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无约退股合伙人反目 法院调解双方和颜顺气
作者:王丽丽  发布时间:2021-06-16 16:11:36 打印 字号: | |

电影《中国合伙人》有一句经典台词说道:“不要和丈母娘打麻将……不要和最好的朋友合伙做生意。”好朋友、好兄弟一起做生意就那么难吗?今天,我们来看一起有关合伙做生意的案例。

原告李某和被告胡某是关系要好的朋友,2020年9月初,李某与胡某口头约定共同出资1000万元合伙做生意。李某出资200万元和专业生产技术,占出资比例的25%,胡某出资8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75%。2020年10月22日,李某将100万元转账到胡某所有公司账户。后双方共同到河南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签订买卖合同后交付100万元定金,后胡某又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先前预付河南某公司的定金100万元无法返还。李某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胡某擅自放弃履行与河南某公司的合同,导致100万元损失,双方没有继续合作的基础,要求胡某返还其100万元。胡某则认为,其基于对李某的信任,与李某熟识的河南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青岛某公司的设备价格更低,李某应为此承担责任,其不应该返还。主办人法官认真翻阅卷宗,发现双方就合伙事宜并无书面协议,关于责任比例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当事人都认为造成损失的过错在对方,并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及双方意见,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风险,以化解实质性争议为切入点,敦促双方当事人正确对待本案。

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调解过程中数次出现反复,主办人多次约谈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就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在本案中自身存在的过错,在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和颜顺气。

法官普法: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好朋友、好兄弟一起合伙做生意并非不可以,但要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先行签订合伙合同,把具体的出资、执行、利润、亏损等一系列事宜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形成书面协议,同样是可以“合作愉快”的。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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