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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 营造健康安全交通环境
作者:胡月  发布时间:2021-06-15 10:18:47 打印 字号: | |

随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案件不断增多,成为刑事案件数量较多的案件之一。尽管酒驾的危害人人皆知,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员在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被告人张某当晚在自家吃饭饮酒后,接同村好友刘某电话,刘某因醉酒无法回家,要求张某去接他,张某出于朋友义气在电话中未告知自己饮酒的事实,便一口答应刘某。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接刘某返回的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3.5mg/100ml

因张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结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评估报告,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近年来,望都法院高度重视危险驾驶犯罪给道路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坚持惩治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营造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利用集中审理、公开宣判、判后答疑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营造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强大声势,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法官在此呼吁,要杜绝危险驾驶行为,携手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他人幸福,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环境共同努力。

法官普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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