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的样子,远不止一种。万千生物、河流、田野……关爱自然,刻不容缓。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4日上午10时,望都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有力震慑了污染环境行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等人在保定市望都县某镇一厂子里利用盐酸、亚硝酸钠防锈水、废机油清洗钢筋,并将含有盐酸的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里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石某某挣得工资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挣得工资216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经中环科评(北京)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望都县某镇工厂原酸洗除锈场地土壤环境进行调查,涉案酸洗除锈场地土壤没有污染,但需要加强管控。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石某某、张某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量化价值为3万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将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缴纳至望都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亲属代为全部退赃。
望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石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量化价值进行了赔偿,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的亲属代为全部退赃,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160元,追缴被告人石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
近年来,望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以公开宣判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了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态度。
(6月5日在街头进行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
下一步,望都法院将继续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为建设品质为先的精致望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