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科学界定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为明确院庭长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权责明晰、管理有序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清单所规定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全省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二条 本清单所规定的审判辅助人员是指与审判活动相关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第三条 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履行好审判职 责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二、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应当依法履行
审判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判职责
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 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 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1、承办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系列案 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2、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3、批准、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4、签发或者授权有关人员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5、其他审判职责。
(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管理本院、本辖区审判执行工作;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 工作需要,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及其条线审判执行工作。
1、根据法律规定行使采取、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先予执行;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修改案件信息(变更主办人、变更案件状态、延长扣除审限、销案)等重大程序性事项的审批;
2、监督指导合议庭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涉外案
件、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
3、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审判执行及相关工作任务,总结 审判执行工作经验,对下级法院审判执行业务进行指导;
4、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工作;
5、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等需审批的事宜;
6、签发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相关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文书, 及以本院名义向外单位报送的材料;
7、“四类案件”的监管;
8、履行其他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第五条 庭长、副庭长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依规履 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判职责
庭长、副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 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 式代替办案。
1、承办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系列案 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2、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3、受院长、分管副院长委托,决定案件审理中部分程序性事项;
4、其他审判职责。
(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及其部门工作相关
的条线审判执行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庭长授权委托 和工作需要,监督分管领域审判工作。
1、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程序性事项提请、审核或审批;
2、从宏观上指导本庭、本条线审判执行工作;定期分析本庭、本条线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对本庭、条线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情况进行监督;
3、“四类案件”的监管;
4、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5、根据院领导授权签发相关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文书,及以本院名义向外报送的材料;
6、完成院领导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审判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法官开展业务学习;
8、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四、合议庭法官权责第六条 审判长权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依法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3、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4、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5、指挥值庭司法警察依法履责;
6、主持合议庭评议或者复议;
7、提请庭长召集法官会议讨论案件;
8、提请庭长层报院长召集审判委员会会议;
9、组织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0、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提请庭长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11、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12、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13、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办理送达、归档以及其他结案工作;
14、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七条 承办法官权责
1、监督管理自身承办案件质效的提升,监督管理指导审判辅助人员高质高效开展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起草法律文书、结案归档等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制作阅卷笔录,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7、建议提请院庭长监督,或者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 员会讨论;
8、制作审理报告;
9、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
10、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11、制作裁判文书;
12、审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审核或制作调解书;
13、签署裁判文书;
14、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5、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1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 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7、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八条 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一并履行审判长权责。
第九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权责
1、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
2、参与案件评议并发表意见;
3、参加法官会议;
4、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5、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7、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五、独任法官权责
第十条 独任法官权责参照审判长及承办法官权责。
六、审判辅助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职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承担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查 等职能,所有工作均以法官的指导、委托、指派、要求、交办为前 提,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4、归纳、摘录证据,提出诉讼争议要点;
5、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6、协助法官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事宜;
7、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8、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9、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可列席法官会议,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0、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11、指导书记员做好文书送达、案件记录、卷宗整理、电子 信息录入和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
12、与书记员共同进行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
13、做好裁判文书上网排版、校对、屏蔽、上传等工作;
1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十二条 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承担记录、整理、校对、送达、装订、 归档等职能, 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做好庭审环境、设备检查工作;
3、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4、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记录应当全面、准确、清晰;
5、负责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直播、刻录光盘等工作;
6、书记员检查笔录符合要求后,应在记录人处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笔录交审判人员审阅签名并及时将笔录电子版妥善保存法 院案件信息系统中;
7、诉讼参加人申请进行保全、调查或委托评估、鉴定的,书 记员应及时向法官汇报,并根据合议庭处理意见,协助办理相关手 续、记录和送达工作;
8、法律文书的校对,发现裁判文书有误的,及时报请承办法官予以更正;
9、书记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校对后的裁判文书送印;
10、裁判文书印制完成后,书记员应当及时安排宣判、送达裁判文书;
11、宣判前,书记员应当再次对裁判文书进行检查,查看是否 存在未加盖院印以及漏页、错页或其他差错。书记员在宣判、送 达裁判文书时发现裁判文书有差错且不宜采用加盖校对章方式纠 正的,应及时报承办法官处理;
12、依法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13、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并办理电子卷宗归档;
1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七、违法审判和违法监督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 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严格 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 请,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2、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进行利益勾连,或者与法学研究 人员、离职法官等中间人斡旋、充当诉讼掮客;
3、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或者干预、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4、未及时制止亲友从事“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5、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逃避监督管理;
6、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或者审理 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7、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8、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9、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 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10、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 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 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1、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2、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 案工作;
1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15、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全程留痕;
16、监督管理未通过办案平台或者规定的途径进行;
1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8、其他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 纪律规定的行为。
八、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可参照本清单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并 为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五条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