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靠边停稳后,打开车门下车,本是正常操作,殊不知,看似这样简单的小事,如果不加注意,会存在很大危险。近日,望都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由儿童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儿童的监护人给予一定的赔偿,伤者顺利拿到赔偿款,为法院的高效调解点赞。
3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靠边停车,将乘客小李(李某之子,六岁)留在车内,自己短暂离车办事。后小李下车打开车门时,适逢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致周某摔倒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由于当时司机并未在车上,小李年仅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不为事故“买单”。
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办法官赵学骞对各方当事人悉心调解,耐心释法明理,经与保险公司省、市级理赔部门不断沟通,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小李的监护人也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过错,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积极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予周某近三万元的赔偿。至此,一起由儿童导致的“开门杀”人身伤害案件顺利结案,周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表达谢意:“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为望都法院的调解工作点赞”。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此案中,小李在监护人未在身边开门致周某受伤,且年仅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应的责任需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在此提醒大家,驾车带儿童出行时,家长对儿童一定要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尽量将儿童带在身边,切莫单独留在车内。同时,所有驾驶员以及乘客,开关车门时要慎之又慎,养成“荷式开门法”,用距离车门较远的手去开车门,自然转身,面向车外,提前观察车辆周围情况,有效避免因开车而引发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