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望都法院:房屋建设影响了庄稼的“采光权”能否获得赔偿?
作者:黄云超  发布时间:2021-04-28 18:38:21 打印 字号: | |

人人都有家人,户户都有邻居。相邻是一种缘分,和睦的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然而,近年来,因毗邻通风、采光、修建房屋等问题引发矛盾纷争日益增多。近日,望都法院高岭法庭驻庭调解员联合村干部成功调解一起影响采光权案件,最终双方调解结案,握手言和。

高岭乡村民张某的房屋与靳某的庄稼地相邻,张某计划在路边盖二层楼(土地有合法手续),靳某以影响庄稼收成为由,阻挠房屋的施工,两人协商不成,寻求人民法庭的帮助。

驻村调解员了解到两家以前并无恩怨,经实地察看,发现采光影响的土地面积并不大,仅有一两分的土地,按常规办法,可以按照损失的土地面积收成进行赔偿,张某考虑到房屋会影响到他人,自愿表示赔偿。有了初步调解计划后,调解员和靳某进行详细交谈,出具两个赔偿方案:一是按照损失的粮食价格进行补偿,二是张某按受影响的面积全额赔偿,靳某也可自己种植作为额外收入。但靳某表示要么一年补偿两千块钱,要么以十万一亩的价格购买本地。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为了让当事人懂法服法,有效地化解矛盾,调解员随即邀请村书记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一方面针对土地所有权归属,进行现场普法,告知靳某,土地为集体所有,村民承包土地,没有所有权,仅有经营使用权,私自买卖是违法行为,现在的承包地只能在自己的承包期内对外转包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另一方面从邻里关系角度,劝说大家都是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退一步海阔天空”。在调解员释法明理的调解下,靳某的态度有所缓和,双方同意和解,靳某同意将土地转租给张某,受该楼影响的土地损失由张某个人承担。在调解员和村干部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下,两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庄稼也有“采光权”,充足的阳光是植物生长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建造房屋既要满足个人的生活需求,也要考虑对周围人和农作物的影响,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氛围。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孟蒙
联系我们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