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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借贷需谨慎,谨防被“套路”
  发布时间:2019-04-19 16:54:4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牟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牟某借款30000元,约定6月15日归还,刘某向牟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牟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还款2015年6月15日 借款人刘某 2015年5月28日。”

  法官根据原告牟某提供的电话,通知被告刘某来法院应诉,刘某在电话中承认其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并告知法官其具体地址,希望法官将应诉手续向其邮寄送达。

  法官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电话中自称是被告刘某的人,不能确认其为欠条中的刘某本人,遂又根据被告刘某提供的地址,去刘某的住所地向其送达应诉等相关手续,制作送达笔录对刘某的身份进行确认,并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确认中,法官发现,刘某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刘某某,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中的借款人的名字差一个字,法官要求刘某说明情况。据刘某陈述,很少有人知道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其他人只知道自己叫刘某,其自己也是这样称呼自己,平时在各种场合签字时也是签刘某。本案中,给原告牟某提供的借条确实是被告刘某某出具的。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当天,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缺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牟某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该按照承诺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牟某借款30000元。

【以案说法】

  近年来,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熟人,熟人借款往往只出具借条,却忽视核对借款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一旦出现纠纷,出借方举证会造成一定困难,很可能因出借方的举证不能而败诉。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方在书写借条时玩一些“文字游戏”来规避所欠债务,出借方未仔细核对借条内容,也可能给自己造成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送达难,缺席判决多。经过出借方多次催款无果诉至法院,借款方无力还款,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者多,仅通过身份证及户籍信息,查找当事人困难。

  二、证据不充分,虚假诉讼多。仅凭一张借条、一份银行转款记录等材料起诉,看似简单的案情需要法官全面审查当事人的借贷合意、资金交付等情况。

  三、同一当事人多起诉讼,职业贷多。同一原告多次诉讼、同一原告起诉多名被告、同一形式制式借条反复出现,职业贷特征明显。

  四、案情复杂,网络贷、套路贷增多。一些不具备金融借款经营范围的公司利用网络借贷等形式,约定高额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往往最后借款方还不清借款,付不起利息,越陷越深。

  法官在此提醒借贷的当事人,借贷需谨慎,谨防被套路。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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