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左某,自2017年开始,无证销售玛卡五星、玛卡天然等非法保健品,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其销售的非法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销售的保健品为假药。
庭审中,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通过非正常途径购入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左某销售假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左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左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地媒体公开道歉。
判后说法:销售无生产许可的保健品是违法犯罪行为,部分销售者因不懂法,销售非法保健品受到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品市场乱象多,假冒伪劣产品无处不在,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成为常态,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