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近日,望都法院依法运用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顺利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荆某某与孙某某为同村好友。2014年4月8日,荆某某从望都县某信用社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7日,孙某某作为保证人,与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到期后,信用社通过电话多次催收借款,并于2017年2月在报纸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向荆某某、孙某某主张还款权利。在催要未果情况下,信用社将荆某某、孙某某诉至法院。2018年9月,望都法院作出荆某某偿还信用社本金10万元、利息28042.12元、罚息31868.2元,孙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荆某某、孙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2月,信用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荆某某、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非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结伴去外地打工。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多次和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未果后,二被执行人和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
面对线上线下均查无果的局面,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二人相关出行和消费方式进行了限制,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4月初,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打来的电话,称其二人一起在外地打工,因家中有事,二人急需从外地乘动车返回望都老家,在购买车票时,被告知其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票,被滞留在车站。当二被执行人得知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自己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受到种种限制,迫于强制执行带来的压力,主动要求还款,并及时和家人联系,将全部案件款交到了法院。二被执行人懊恼的说,早知道这样,不如当初按合同还了借款,最后还把自己的信用给搭了进去,真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