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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对借款事实存在争议 持借据方能否凭借据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19-04-19 16:44:2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庆与被告范某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产生分歧。2002年10月18日,被告范某栓向原告范某庆借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支条,载明“2002年10月18日  今借支范某庆壹拾万元整  范某栓”。原告范某庆主张双方构成债务债权关系,原告范某庆诉称曾多次向被告范某栓催要借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原告范某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给付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

被告范某栓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不成立。借支条和借款条有本质的区别,本借支条发生于北京广泉工地,当时原、被告和渠占稳等人承建该小区工程,原告为处理合伙事务,预支给被告范某栓招待费等相关费用。所以,被告范某栓打了一张借支条,而不是借款条。

【争议焦点】

被告主张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10月18日,被告范某栓向原告范某庆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支条,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范某栓称该笔借款是借支的合伙工程款,用于合伙事务,但被告范某栓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款项来源及款项用途。原、被告均认可2001年进入北京广泉小区工程时,被告范某栓退出合伙,而被告向原告借支款项发生在2002年10月18日,系被告范某栓退出合伙之后。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支条来看,明确写明今借支“范某庆”壹拾万元整。故对被告范某栓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范某庆主张被告范国栓给付利息,但未提供约定给付利息的证据,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归还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且被告未提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对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范某栓应返还原告范某庆借款10万元。

【以案说法】

一、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关键。

目前,公民之间经济往来频繁,民间借贷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以至于双方的当事人在约定中往往都比较简单,以至于,当债务人久久未偿还欠款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因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3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间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归还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二、借条应该怎么写

1、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切莫被别人故意误写成“欠条”, 特别注意:虽然都是钱在别人那,但在法律上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2、一定写明“今借到***现金***元,注明大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3、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4、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5、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6、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来源:望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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