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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解析】“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购房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7-04-10 12:49:01 打印 字号: | |
  【判例解析】“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购房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示,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当卖方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转引自:法律港湾

                                               整理编辑:耿佳琦

【新闻快讯】河北高院出台方案 服务改善全省营商环境

2017-04-10

  4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下发《服务改善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促进改善全省营商环境,为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方案》分为总体要求、行动目标、整治重点、整治措施、行动步骤和有关要求六个部分,要求围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深入查找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集中整治。

  《方案》要求,要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稳定安全的市场秩序。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重从快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严惩在基层惠农政策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关联犯罪,指导妥善审理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方案》强调,要依法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营造公平诚信的法治环境。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案件,以诚信、公平竞争为导向,加强对重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保护,重点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积极服务美丽河北建设。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要求,妥善解决涉环境资源的矛盾纠纷,大力传播节能、环保理念。

  《方案》提出,要依法做好执行工作,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转变执行理念,改进执行措施,稳妥、高效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群体权属、涉农、涉企、涉灾等案件执行工作,建立完善执行指导制度、财产调查令制度、执行权分权运行制度。加快推进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建设,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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