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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晚报】(2015年9月7日刊登)离婚后拒付孩子抚养费,太不“丈夫” 躲初一躲不了十五,法院成功执行
作者:杨洁淳  发布时间:2015-09-21 10:29:10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拒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及分割给女方的财产,并将部分涉案财物藏匿,与办案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日前,望都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李某与孙某2011年结婚,并于次年生一男孩。20131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女方孙某抚养,男方李某给付孙某抚养费32997元;孙某的个人财产电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等归孙某。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于是孙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对李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后发现,李某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小型轿车一辆,且在廊坊燕郊有工资收入。在法院执行期间,李某玩起了“躲猫猫”,法院送达的手续均由其家人代收;法院将他工资账户冻结,他又改变工作地点和工资账户。

2014819日,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此案移送给了望都县公安局,警方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94日,李某向北京警方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随后,李某家人代其与孙某达成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初犯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已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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