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缺钱的时候,跟亲戚朋友借难为情,去银行贷款手续繁琐,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法律保障的缺点也造成了诸多问题。近日,黄骅法院滕庄子法庭审结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好心借钱帮助同乡创业,却差点情钱两失。
性格直爽的王宇生意做的顺风顺水,2014年12月的一天,他和同乡赵亮、赵涛一起吃饭时,赵亮称创业缺少资金想和他借点儿钱,王宇觉得应该帮帮老乡,但又有所顾虑,只说回家商量一下。几经斟酌后,王宇决定把钱借给赵亮。12月17日,工作稳定的赵涛为赵亮担保向王宇借款10万元,借期一个月,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所借本息,逾期按日10%收取利息,赵亮出具了两人签字的借条。随即,王宇向赵亮转账85000元。12月25日,赵亮再次由赵涛担保向王宇借款5万元,借期两个月,逾期利息与上次借款相同,并出具借条,王宇再次向其转账41500元。
然而借款到期后,王宇并没有收到还款,催促之下,赵亮才说还未盈利,需要延期归还。又等了一个月,依旧不见赵亮还钱,于是王宇再次找到两人协商,但依旧未果,一怒之下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1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赵亮由被告赵涛担保在原告王宇处借款的事实由借款借据、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为证,故对被告赵亮向原告王宇借款126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赵涛自愿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且借款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借款借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按日10%收取,明显过高,上述借款的利息应自借款到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2015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赵亮偿付原告王宇借款126500元及利息;被告赵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问:原告要求偿还150000元,为什么法院却判决支付126500元?
答:《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借款1500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证实了其曾向赵亮汇款126500元,故法院只认定了126500元的借款事实。
问:为什么赵亮借款期间不需要支付利息,却要计算逾期利息?
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被告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约定了还款逾期每日收取10%的利息,故法院依法认定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同时鉴于约定的还款逾期利息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因此判决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