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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发布时间:2015-07-23 11:21:26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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