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什么是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15-07-23 11:16:08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