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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
  发布时间:2015-07-23 11:14:40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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