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因此当事人拒绝签字,书记员可在上面记明原因附卷,不会因当事人不签字而失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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