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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5-07-23 10:04:49 打印 字号: | |
  执行风险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非说明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完全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大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申请执行人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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