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全省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关于执行中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07-23 09:40:43 打印 字号: | |

全省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关于执行中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操作规程

司法评估、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全省法院司法评估、拍卖行为,推动全省法院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透明确保廉洁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司法拍卖应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对不适于进行网络拍卖的,报省法院审批后可采用传统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条 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采用摇号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司法拍卖有拍卖机构参与的、委托拍卖标的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法院确定拍卖机构。 

 第四条 主办人收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摇号选择专业机构。

 第五条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由主办人书面注明。

 第六条 受委托方确定后,主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工作公示板块予以公示。

 第七条 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在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及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的同时,特别加注评估的目的,即用于司法拍卖,实现快速变现。

 向拍卖机构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具委托书或承办函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方式(传统拍卖或者网络拍卖)、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清单及评估报告等文书复印件。

 委托书和承办函必须统一加盖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用章。

 第八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主办人应当审查评估机构指派从事委托事项人员的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格的应当提出换人要求。评估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人员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

 第九条 司法评估、拍卖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受委托方和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审判或者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确认或者主办法官、执行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受委托方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依据。

 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标的物所在设区市有影响的纸质媒体(不得刊登于中缝或其他不醒目的地方)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同时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次数;

(三)拍卖标的物信息及参考价、保证金数额;

(四)拍卖标的物整体或分零拍卖;

(五)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六)人民法院指定的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帐户和帐号;

(七)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八)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监督电话;

(九)拍卖机构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拍卖结束后,主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包括暂缓、撤销等)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主办人。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材料。需要听证的,由执行员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委托方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评估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并予以答复。需要进行调查询问的,由主办人与评估机构共同进行。评估机构不得单独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责任编辑:政治处
联系我们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