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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发布时间:2015-07-23 09:37:4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我省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意见》,充分发挥示范法院的引领作用,带动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再上新台阶,特制定以下示范标准。

 

一、省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一、立案公开   
  1、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完备。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设立立案窗口、调解工作室、阅卷室、律师或志愿者服务窗口,其中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具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
  2
、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运行良好,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准确、及时。
  3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1、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2、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公示。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七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做到开庭审理。

3、审判法庭数量及位置、旁听席位数量、旁听规则在门户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和诉讼服务大厅公示,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预约旁听庭审。
  4
、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年底实现网络庭审直播案件不少于全年应当公开审理案件的9%
  5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无法定理由证人、鉴定人一律出庭接受质询。
  6
、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7
、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三、执行公开
  1、在法院门户网站或司法公开平台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在司法公开平台中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
  2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3
、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2
、对进京赴省信访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全部组织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参加听证活动,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并将听证内容公开。
  3
、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以及当事人要求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4
、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五、文书公开
  1、除依法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网公开的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2
、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裁判文书中公开阐明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理由。

3、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建立不适宜上网文书审批制度,对不适宜上网的裁判文书注明理由并实行审批备案。
 
六、审务公开
  1、在法院门户网站和司法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审判人员姓名电话、审委会委员名单、人民陪审员名单等基本情况,并做到及时更新。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2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遇有重大事件、案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公众开放日活动。其中公众开放日活动全年不少于2次;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数中级法院全年不少于2次,基层法院全年不少于1次。

3、法院门户网站要建立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庭审直播平台等的链接,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浏览。

4、在立案环节向当事人发放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司法公开的权利、途径、方式等内容。
 
七、工作机制
  1、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设有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2
、司法公开考核和督促检查机制运行良好,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察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审判流程信息、文书上网、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3
、建立物质保障机制。对诉讼服务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较大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
  4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进行查处。在法院网站或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二、市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一、立案公开
  1、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完备。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设立立案窗口、调解工作室、阅卷室、律师或志愿者服务窗口,其中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具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
  2
、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运行良好,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准确、及时。
  3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1、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2、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公示。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七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做到开庭审理。

3、审判法庭数量及位置、旁听席位数量、旁听规则在门户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和诉讼服务大厅公示,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预约旁听庭审。
  4
、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年底实现网络庭审直播案件不少于全年应当公开审理案件的7%
  5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无法定理由证人、鉴定人一律出庭接受质询。
  6
、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7
、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三、执行公开
  1、在法院门户网站或司法公开平台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在司法公开平台中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
  2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3
、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2
、对进京赴省信访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全部组织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参加听证活动,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并将听证内容公开。
  3
、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以及当事人要求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4
、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五、文书公开
  1、除依法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网公开的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2
、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裁判文书中公开阐明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理由。

3、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建立不适宜上网文书审批制度,对不适宜上网的裁判文书注明理由并实行审批备案。
 
六、审务公开
  1、在法院门户网站和司法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审判人员姓名电话、审委会委员名单、人民陪审员名单等基本情况,并做到及时更新。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2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遇有重大事件、案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公众开放日活动,其中公众开放日活动全年不少于1次;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数中级法院全年不少于2次,基层法院全年不少于1次。

3、法院门户网站要建立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庭审直播平台等的链接,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浏览。

  七、工作机制
  1、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设有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2
、司法公开考核和督促检查机制运行良好,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察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审判流程信息、文书上网、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3
、建立物质保障机制。对诉讼服务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较大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
  4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进行查处。在法院网站或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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