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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07-23 09:36:5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全省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互联网门户网站或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

()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等执行指南信息;

()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

()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准确向当事人公开以下执行案件信息:

()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 债等信息:

()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 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 

(十七)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 查询方式等;

(十八)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每一信息项应在做出相应执行行为的3日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  执行案件信息应全部录入全省案件管理系统,以保证司法公开平台的数据来源。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案件信息应当包括本规程第二条所述信息,每一信息项应在做出相应执行行为的3日内录入完毕。

第四条  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定书,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该裁定书生效后2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6条、第7条的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对需要上网公布的裁定书完成必要的技术处理,提交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部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公布。

第五条  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案件承办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执行评估应当通过随机的方式选取评估机构或公开委托评估。

第七条  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情况。

第八  对于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如案外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应当举行听证。

具备条件的法院,执行听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听证结束后,该录音录像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应及时提供查阅。

第九条  各级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可以邀请申请执行人见证案件执行的过程;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对特定类型案件的执行,邀请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邀请监督员共同接待处理执行信访,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参与见证执行工作。

第十条  各级法院应当通过开通专线电话等方式,方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法院应当在执行机构设立廉政监察员,负责接待和处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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