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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23 09:32:5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法院的庭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要求全部公开开庭审理。

第二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庭审活动可以通过公民旁听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微博、微信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全省各级法院要逐步完善、探索庭审公开的方式,强力推进庭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完善法庭的各项配备,着手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为社会公众、媒体旁听、监督提供便利,消除障碍。

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或者设立同步视频室、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活动的需要。

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全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完整反映庭审活动,同时考虑方便社会公众观看,必要时附以文字说明。

第四条 全省各基层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巡回审判点,增配巡回审判车,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及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推进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作为今年及今后几年推进庭审公开的重要举措,力争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全省各级法院要抓紧开展相关软硬件设施建设,2014年年底前全部实现网络庭审直播。在确保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案件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数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案件的数量。全省所有法院庭审直播率2014年底争取达到3%以上,2015年底争取达到4%以上,2016年底争取达到5%以上。

第六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

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人员庭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庭审规范操作,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推进庭审规范化,确保庭审直播效果,提高审判质量,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八条 全省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要带头开庭办案,带头进行网络庭审直播。重大、典型、社会关注、有法制教育意义的网络庭审直播,要选择业务精湛、驾驭庭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审判长。

第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比例,同时落实随机抽取,推进司法民主。

第十条 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事先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建立排期信息并严格按照庭审排期信息安排开庭。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的知情权,严格履行告知手续,坚决避免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充分质证,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断提高证据当庭认证的比例。对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一般应当当庭认证。需要当庭认证时,合议庭应当依法行使释明权,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阐述,阐明采信与否的理由,引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

积极探索“当庭宣判”案件的适用范围及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当庭宣判率,充分体现庭审公开的实体效果。

第十三条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程序的再审申请审查、执行、司法赔偿、涉诉信访等案件,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况以外,应当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第十四条 公开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及时、便民、透明原则,采用灵活、简便方式。

公开听证程序可以参照开庭审理程序进行,但应当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回避、权利义务告知、听证结果公开发布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法院指导、监督全省法院庭审公开工作。

各中级法院指导、监督辖区基层法院庭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庭审公开的管理工作,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手段确保以上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新闻宣传机构负责庭审公开的舆情监控及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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