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联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3 09:32:1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联络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监督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深化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关于深化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监督联络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条 全省法院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与同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加强与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的沟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条 全省法院要积极开展与辖区内同级以上人大代表定向结对联络工作,建立领导干部与辖区内同级以上人大代表定向结对联络工作制度,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主动征求辖区内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升司法水平。全省法院定向结对联络人登门走访辖区内同级以上人大代表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条 全省法院定向结对联络人要加强与结对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避免在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联络走访结对人大代表。

第四条 全省法院要主动邀请同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见证执行活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代表委员关注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听证的,积极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听证。

第五条 全省法院每年要举办两次以上座谈会,邀请同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面对面汇报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组织邀请一次同级以上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活动。各市中级人民法在视察活动开展前,要将方案报省法院办公室,由省法院邀请省人大选任委相关人员共同进行指导。

第七条 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办理工作,加大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期办结。代表关注案件办结后,答复报告要针对代表所提问题,写明适用的法律条文,讲清事实及证据,结合办案的社会效果讲清道理。办理结果与代表意见不一致的,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做好明法释理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裁判的理解与支持。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办结率和回复率要达到100%

第八条 全省法院要将法院重要工作信息进行采编,采取手机报、邮寄等多种方式,定期向辖区内同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通报,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法院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九条 有效推进人民法院特邀人员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咨询员、特邀监督员等形式,广泛倾听民意、了解民情,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第十条 全省法院要加强监督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的监督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监督联络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成立监督联络工作机构,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联络工作的指导与考核。省法院负责指导全省法院监督联络工作,并考核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考核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监督联络工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将本院和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监督联络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前报省法院办公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1010

 

 

责任编辑:政治处
联系我们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