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新闻发布、门户网站建设暨舆情引导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全省法院门户网站和舆论引导制度,规范全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结合河北法院审判、执行、宣传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省法院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一)实行新闻发布归口管理。
各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是新闻发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组织本院新闻发布、统一口径。
(二)全省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
确定1-2名法院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各级人民法院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大新闻发布需上报省法院宣传处。下级法院新闻发言人的任免、更换,应向上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报备。
(三)全省各级法院新闻宣传机构和新闻发言人要建立新闻发布例会制度。
从明年1月1日起,省法院实行月度新闻发布例会制度,中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实行“双月”例会制度,基层人民法院要切实立足审判实践,实行例会制度,有条件的尽可能加大发布密度和频次。
要围绕法院中心工作,主动策划主题新闻宣传活动,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主流媒体刊发重头报道,推出至少1个本级以上先进典型形成宣传报道高潮。
及时发布社会广泛关注的敏感案(事)件审理、处理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敏感案(事)件的信息发布需提前报请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政法委和上级法院。
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
(四)妥善处理新闻媒体提出的采访请求。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原则。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要为新闻媒体提供采访的便利,相关部门认为不宜接受采访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如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安排。
对审理之中的案件、已经宣判但未生效或已上诉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一般不接受采访。
新闻记者要求查阅、拍摄案件卷宗,必须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1、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得发布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
3、对于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得发布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实事、理由以外的其它内容;
4、不得发布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
5、对于正在起诉、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信息,原则上不发布。确需发布的,可先发布起诉或审理的动态信息,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结论性意见或发表议论;
6、严格控制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信息发布,特别是不得发布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7、死刑案件信息发布慎重。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死刑数字和判处死刑人员验明正身、执行死刑前后及刑场的照片严禁对外披露;
8、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发布要进行事前舆情分析研判机制。
在重大司法解释、重要司法政策、重大敏感案件信息发布前,对可能引发的舆情关注进行分析研判,确保信息传播效果。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七)新闻发布会结束后,要加强舆论监测,了解新闻发布会报道的社会公众反映,必要时可做适当回应。
二、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一)全省各级法院建立互联网门户网站、微博。
全省各级法院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本院门户网站、微博运营管理,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发布的协调管理工作和日常运营维护工作。
(二)网站能够实现在线咨询、举报投诉、即时沟通、服务和查询功能,搭建司法公开平台。
均需设立“开庭公告”、“案件流程查询”、“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司法拍卖”、“司法统计”、“庭审公开”、“诉讼服务”等栏目,其中“司法统计”相关数据可每年或每半年更新一次。网站需与本院官方微博、微信链接,在各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立与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涉及司法公开相关网站链接,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三)全省各级法院门户网站、微博形成整体效应,统一加入省高院微矩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充分利用互联网在信息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将依法必须公开和人民群众要求公开的信息,通过网站公开。
(五)上网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出台重要文件、推出重大举措时,主办单位可围绕其主要内容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同步在网站进行刊发及解读。本院各单位可围绕本部门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网站、官方微博开展在线访谈、热点解答,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引导舆论。
(六)各法院官网、官微发布应建立严格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发布、转发、评论、回复等均应遵守审批程序,并实行全程留痕。
全部自编稿件以及转发其他新闻网站的稿件均要编审分离,即编辑只负责内容的选取、编辑和后台上传,网站主管负责全部稿件的签发。一般信息由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后,报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审批发布。涉及本院审理执行的案件信息,需经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发布。院主要领导讲话,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发布。新闻照片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新闻相关规定。对于拥有版权的稿件和转载其他网站的文章应注明来源出处。发布之前进行舆情评估,不能轻率发布信息,轻率删除。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此生舆情。
(七)在稿件选取、编辑和发布环节上,网站编辑应熟练使用电脑进行稿件和图片的编辑润色。
文章标题要做到简明扼要、通俗生动,图片的编辑要符合网站各栏目设定的像素,按照网页设置统一要求。
(八)以下重大敏感信息,由所涉信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发布,必要时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1、冤假错案情况通报;
2、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信息通报;
3、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况通报;
4、群体性事件情况通报;
5、涉及法院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作风、违法违纪等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
6、本院及辖区法院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通报;
7、其他重大敏感信息。
(九)各法院官网、官微禁止发布以下内容:
1、涉及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的负面舆情;
2、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
3、涉及法院工作秘密的信息和非密敏感信息;
4、对个案的表态、评价;
5、描述违法犯罪细节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
6、侮辱或者毁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7、未经确认的消息;
8、情绪化个人观点;
9、娱乐八卦消息;
10、其他不宜发布的内容。
(十)稿件发布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主要栏目应保证每天更新,严禁转载使用非新闻单位来源的稿件。转载稿件应注明来源出处并署名作者;除法律法规和裁判文书外,标题不应出现文字折行现象;图片、新闻标题禁止错别字、错误词句。稿件必须经编辑校对后方可刊发,严禁出现掉行、掉段和文不对题错误;所有稿件应执行两审负责制,凡自编稿件的标题和内容必须经过网站主管审查,批准后方能刊发。
(十一)各级法院官网、官微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法院各项管理规定。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执行关于安全保密的工作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虚假信息等内容。编辑人员应保护好后台发布系统的登陆名称及相关密码。建立信息安全日常检查制度,特别要加大对敏感时段、节假日期间的信息安全巡查力度,发现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置。
三、舆论引导工作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法院网络舆情应对组织机构。
各级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将舆情应对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院领导具体抓,统一领导指挥舆情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宣传和各业务部门工作。专门机构归口管理, 成立网络舆情办公室,设在宣传处。各部门共同负责的全程评估、全员参与、人人有责、协作应对的工作格局。
(二)各级法院建立健全舆情预判、预案、预警处理机制。
1、审判执行部门在接待当事人、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敏感突发事件,应实时电话通报新闻宣传部门,并于当日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2、立案庭等窗口部门在立案接待过程中发现案件有敏感情况或当事人存在过激行为,且上述情况或情绪可能导致媒体炒作的,应在接到立案材料2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通报新闻宣传部门。
3、审判执行部门受理重大敏感案(事)件,在组织当事人谈话、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宣判、执行前3天,应将开庭时间、地点、案件等情况书面通报新闻宣传部门。
(三)建立健全舆情日常监测制度。
专门人员通过“人机结合”监控机制,随时动态搜索舆情。重点监测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等,及时发现、汇总、分析研判。
(四)对敏感案(事)件提前预案最大程度减少社会不良影响。
对于易引发媒体炒作的敏感案件建立舆情档案,组织专门力量提前监测,提前做好预案和应对口径,防止因怠于应对和不当处置而炒作形成舆论热点。遇“两会”等易引发舆情的特殊敏感时期,实行全天候动态监测,并对可能引发舆情炒作的案(事)件逐一梳理,加强隐患排查,慎重掌握案件开庭和宣判时机,如不能切实掌控舆情,原则上延期开庭或宣判。
(五)强化舆情信息报告制度。
各法院确定一名中层领导担任该法院新闻联络人,在省院宣传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重大敏感案(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法院安排专人监测网上舆情,遇有涉及本院及辖区法院的重大敏感舆情动态,所设部门在半小时内向本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生全省影响重大敏感案(事)件时,相关法院在一小时内层报省高院办公室和新闻宣传处。报告内容包含所涉案(事)件简要情况、舆情发展态势、风险等级评定、初拟应对举措、处置建议。
(六)建立舆情风险评估机制。
对本院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事)件,须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综合分析案(事)件的性质、敏感程度、社会危害和社会公众的关注情况等,做好舆情评估分析。研究制定舆论引导工作预案;第二、针对媒体可能关注的问题,研究准备舆论引导工作应对口径,明确提出舆论引导工作的层级、规模、力度、节奏、方式,包括以谁的名义发布,什么情况下发布,什么范围发布,什么媒体上发布,发布的具体时间,是发布新闻通报会还是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是否答记者问,是否配合评论,是否制作专题节目,是否跟踪引导等等;第三、要研究预判网络舆情反应,探索通过网络开展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方式方法,视情况选择使用网上发布或在线访谈等引导手段。对可能在境内外产生负面影响、引发境外媒体炒作的重大敏感案(事)件,应研究准备舆论引导工作;第四、舆论引导工作预案及时与省法院宣传处沟通。
(七)舆情处置应快速反应、及时准确、正确引导,责任到人。
一般确定由案(事)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办理,新闻宣传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八)舆情应对要确保统一口径,不能盲目、草率发声,避免引发舆论二次炒作。
(九)对重大敏感案(事)件舆情,要遵循舆情应对一般规律。
涉及干警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核查,一经查实,注重运用切割处置原则,依法依纪及时处理,并向社会通报情况。涉及具体单位、部门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对处置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成效。
(十)重大舆情评析后,应从舆情发生原因、传播途径、扩散情况、处置效果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
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类似案(事)件应对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进行归档,同时报送省高院新闻宣传处备案。
(十一)建立本级法院网络阅评队伍,纳入全省网络阅评员网络,并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十二)在舆情应对处置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缓报情形,或因拒不执行工作方案,影响敏感案(事)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根据考核规定处理外,要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