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2015年度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办法
一、开展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的目的
构建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全省各个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量化打分,直观反映全省各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状况,及时发现、改进司法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全省法院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和河北省委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我省法院司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构建原则
1.全面客观。即把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审务公开、机制保障、工作效果等全面纳入评估范围,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
2.科学合理。即根据各项公开工作的重要程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实现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结合司法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综合确定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数的权重和分值。
3.简便易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必须坚持科技支撑为主、人工评估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数据获取的便利性和可靠性,尽最大可能减少评估的工作量。
三、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的主体与方法
1.评估主体
完全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中立地完成评估工作。
2.评估方法及数据采集方法
评估采用网上观测、抽查案卷、实地考察、检查台账等方法进行。各项评估指标数据的收集和提取,应优先选择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司法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等信息化手段以及日常考核检查结果中获取;对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取数据的指标,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抽查案卷、检查台账等形式打分。
3.量化打分的参照标准
对阳光司法指数进行量化打分,参照的标准主要有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关于司法公开的各个文件规定,以及省法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4.评估周期
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周期为每年一次。结合2014年评估情况,2015年度评估周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四、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的主要内容
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23项二级指数以及两个加分项设置、一个减分项设置,并进一步细化为51项三级指数。7项一级指数及其权重分别为:立案公开,权重为15%;庭审公开,权重为30%;执行公开,权重为15%;听证公开,权重为5%;文书公开,权重为20%;审务公开,权重为10%;工作机制,权重为5%。二级指数及其在一级指数中所占权重如下:
1.立案公开
1.1 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标准、规范(权重45%)
该指标主要反映立案信访窗口的各种设施的完备度及便利当事人使用的程度。
1.2 审判流程信息查询便利度(权重55%)
该指标主要反映当事人使用法院案件网上查询系统能否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审判流程信息。
2.庭审公开
2.1 开庭公告规范情况(权重15%)
该指标主要反映开庭公告是否在开庭前3日张贴及在网站发布的规范程度。
2.2 开庭公告网上推送情况(权重10%)
该指标反映开庭公告在外网推送的情况。
2.3 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告知情况(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重大程序事项。
2.4 “每庭必录”情况(权重15%)
该指标主要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每庭必录”要求的落实情况。
2.5 庭审直播情况(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各法院庭审直播的硬件配备、直播数量和质量情况。
2.6 庭审旁听便利度(权重10%)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便利程度。
2.7 电子档案查询(权重10%)
该指标反映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等向法院要求查阅案件诉讼档案的便利情况。
3.执行公开
3.1执行信息查询便利度(权重40%)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3.2 执行评估、拍卖公开度(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的公开程度。
3.3 执行措施透明度(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当事人财产的重要执行措施时,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
3.4 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度(权重20%)
该指标主要反映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的情况。
4.听证公开
4.1 听证程序透明度(权重50%)
该指标主要反映听证是否公开透明。
4.2 听证率(权重50%)
该指标主要反映各法院应听证案件是否听证。
5.文书公开
5.1裁判文书上网率(权重40%)
该指标主要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
5.2 裁判文书查询便利度(权重30%)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便利程度。
5.3 裁判文书公开规范度(权重30%)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网裁判文书的规范程度。
6.审务公开
6.1 法院基本信息和工作信息公开度(权重35%)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门户网站是否及时、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信息,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2 与社会信息沟通情况(权重35%)
该指标主要反映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
6.3 自觉接受监督情况(权重30%)
该指标主要反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7.工作机制
7.1 司法公开的组织保障(权重50%)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7.2 司法公开检查通报制度(权重50%)
该指标主要反映司法公开主要项目指标的检查通报制度是否落实。
8.加分项设置
8.1 获得奖励情况
在司法公开方面的经验做法获得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嘉奖和领导批示肯定,每项加2分。
8.2 案件数加权系数
考虑到案件量对司法公开实现程度的影响,将当年结案数量超过5000件的法院,对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听证公开的得分给以2%的加权系数。
9.减分项设置
因司法公开不到位、不规范,或公开内容严重失实、出现重大错误,引发群众投诉举报、控告上访或出现负面网络舆情,对法院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次从总得分中扣减 2分。
五、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结果的利用
不论法院层级,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得分一律进行全省排名,评估结果作为各级法院评先评优的依据。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评估主体负责进行总结、归纳,评估结束后向每个法院发送评估指标数据、点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2015年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指标体系
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指标体系共包括7个一级指标(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和工作机制),23项二级指标以及两个加分项、一个减分项。同时为了使评估结果更为客观合理,对部分二级指标进一步量化,拟定了51项三级指标(见下表)。数据采集时间段为2014年11月-2015年10月。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内容及说明 |
目的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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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公开 15% |
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标准、规范 45% |
是否设置独立立案信访窗口或信访接待室20% |
该二级指标中含有4项三级指标。三级指标总分计100分,立案信访窗口或接待室设置、公共设施配套、诉讼指南、联系电话运行情况分占20分、30分、30分、20分。诉讼指南重点考察指南形式等。 |
该指数反映立案信访窗口的各种设施完备度和便利当事人使用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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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公开设施设置(导诉台、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设备、电子显示屏、休息座椅、复印、外网网络等设施及服务)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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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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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外联系电话实际运行情况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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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查询便利度 55% |
案件流程信息网上查询系统运行情况(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案件查询系统)20% |
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案件流程信息查询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该指数反映当事人从司法公开平台案件查询系统能否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案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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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信息公开配置项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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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考察司法公开平台案件查询系统可查询项目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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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信息查询内容完备度[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审理期限、审限变更、案件审理进度等]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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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考察具体案件录入是否及时、查询内容是否完备。该指标满分60分,从各法院抽查案件中选取8件,与审判管理系统录入内容进行比对查询,查询内容存在不及时、不完备情况,每发现一件扣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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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开 30% |
开庭公告规范情况15% |
案卷中开庭公告在开庭3日前张贴或在网站发布 100% |
对案卷中开庭公告的规范进行抽查,重点考察开庭公告在开庭3日前发布。该指标满分100分,抽查12件案件,开庭公告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件扣8分。 |
该指数考察开庭公告规范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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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网上推送情况 10% |
开庭公告网上推送比例 100% |
向门户网站或司法公开平台推送开庭公告案件数和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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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反映开庭公告在外网推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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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告知情况 20% |
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保全裁定、中止诉讼裁定等文书送达情况。以及司法公开事项告知书送达情况 100% |
从各法院的案卷中了解诉讼程序告知情况。重点考察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送达情况(民事、行政);委托辩护告知、判决书送达(刑事)。该指标满分100分,未告知相关事项的,每发现一项扣8分。 |
该指数反映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大程序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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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庭必录情况15% |
庭审录像率 100% |
庭审录像数/开庭审理的案件数。抽查各法院案件庭审录像情况。该指标满分为100分,得分为100乘以庭审录像率。 |
该指标反映最高院要求每庭必录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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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情况 20% |
数字化法庭配备情况 20% |
依据受理案件数考察各法院数字化法庭配备情况。 |
该指标反映各法院庭审直播的硬件配置、直播数量和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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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直播视频情况 50% |
对各法院庭审直播视频完整度、规范度等进行观测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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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率(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数/公开开庭审理数)30% |
庭审直播率达到10%设定满分30分,庭审直播率达到5%的计18分,低于5%的每低于0.5%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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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便利度 10% |
通过门户网站或链接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发布开庭公告情况50% |
通过门户网站或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发布开庭公告,具备其一即得分。 |
该指标反映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便利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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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席位公示情况 30% |
审判法庭数量和旁听席位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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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或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是否有旁听规则公示20% |
考察法院网站或司法公开平台上旁听规则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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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查询 10% |
电子卷宗制作率(电子卷宗数/应制作电子卷宗数)60% |
主要考察各法院2014年11月-2015年10月电子卷宗制作情况。 |
该指数反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向法院要求查阅案件诉讼档案的便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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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查询服务平台运行情况40% |
电子档案查询服务平台运行是指法院可以提供电子档案查档服务。抽查中,法院可以提供电子查档服务的计40分,不完善的计20分,未运行的计零分。法院上报平台运行情况与实地抽查情况不一致的,此项指标计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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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开 15% |
执行信息查询便利度 40% |
法院门户网站或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设置执行指南情况 25% |
执行指南包括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风险提示等。 |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提供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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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执行实施案件曝光情况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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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执行实施案件曝光是指在司法公开平台中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曝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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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查询内容完备度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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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内容完备度主要考察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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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评估、拍卖公开度 20% |
法院门户网站或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是否公开评估、拍卖制度及流程;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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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评估、拍卖制度和机构的选定是否公开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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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门户网站或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公开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情况;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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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件随机选取评估、拍卖机构情况;25% |
通过抽查案件考察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是否规范。抽查案件中如没有评估拍卖案件的,该部分指标不扣分。 |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取和拍卖过程及结果是否公开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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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件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过程及结果情况;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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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透明度20% |
执行措施透明度 100% |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恢复执行等信息告知情况。该指标满分100分,以执行案卷中执行裁决与案卷情况比照,发现存在上述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的,每发现一项扣20分。 |
该指标主要反映重要执行措施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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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度 20% |
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情况 50% |
各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录入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情况,以及在网站或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是否设置失信信息曝光平台,或者在其他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失信信息曝光情况;重点考察2015年评估周期内各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录入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情况。 |
该指标反映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曝光失信信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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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失信信息的完备度 50% |
曝光失信信息的完备度包括失信人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执行立案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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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开 5% |
听证程序透明度 50% |
听证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听证公告、听证回避、听证结果公开公布等情况 100% |
对听证案卷中听证程序部分进行考察。该指标满分50分,未告知或公布相关事项的,每发现一项扣25分。 |
该指标主要反映听证是否公开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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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率 50% |
听证案件数占下述四类案件的比率。四类案件主要包括特定四类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申请再审和非诉审查案件 100% |
听证率达到3%以上为满分50分,2%-3 %之间为40分,1%-2%之间为25分,1%以下计零分。 |
该指标主要反映各法院应听证案件是否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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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20% |
裁判文书上网率40% |
裁判文书上网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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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数/依法应上网裁判文书总数。裁判文书上网数指各法院2014年11月-2015年10月裁判文书上网数;依法应上网裁判文书总数指评估周期内已结案数减除依规定不予上网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结案数、撤诉结案数、上诉案件数、发回重审案件数、死刑案件数(高、中级法院)。 |
该指标主要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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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查询便利度 30% |
门户网站是否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或链接其他裁判文书公开网站 60% |
门户网站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设立栏目但无内容不得分)或者链接其他裁判文书公开网站情况,具备其一即可得分。 |
该指标主要反映裁判文书查询便利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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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更新情况 40% |
其中设立裁判文书栏目久未更新(30日不更新),或未链接其他裁判文书网站的,本级不得分;裁判文书更新以裁判文书裁判时间60日之内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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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 规范度 30% |
上网裁判文书文字错漏以及技术处理规范度 100%(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重审、再审理由在裁定书中公开占20%) |
各法院上网裁判文书的文字错漏以及技术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考察。 |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网裁判文书的规范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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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公开 10% |
法院基本信息和工作信息公开度35% |
法院网站有效栏目设置状况 20% |
重点考察法院门户网站栏目设置是否齐全、栏目内容是否完善以及更新情况。 |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门户网站运行情况;以及能否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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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门户网站链接情况 20% |
法院门户网站链接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等的链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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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和司法公开平台法院信息公开情况 40% |
网站对法院基本信息的公开包括法院机构信息、审判人员和审委会人员信息、陪审人员信息、各类案件办理流程及时限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审判指导性意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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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运行稳定性 20% |
重点考察法院门户网站能否正常打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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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信息沟通情况35% |
新闻发言人设立情况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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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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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 20% |
省高院每年召开12次,中院每年召开6次,基层法院每年召开2次的,计满分20分。召开次数不及满分并为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计10分。其他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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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 30% |
一年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2次以上为满分30分,一次为15分,未举办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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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平台(微博、微信、在线服务)30% |
互动平台中微博、微信和在线服务,具备且真实运行的,得分满分。缺少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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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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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旁听重大案件审理情况 30% |
邀请旁听重大案件主要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党委政府等旁听重大案件。一年邀请旁听重大案件审理2次以上为满分30分,一次为15分,未邀请旁听计0分。 |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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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渠道 30% |
接受监督渠道主要是法院联系各级人大代表汇报工作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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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数据公布 20% |
司法统计数据公布是指在门户网站每年度进行收结案情况公布(法定应保密的数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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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布法院工作报告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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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5% |
组织保障 50% |
成立领导小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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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反映是否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是否有专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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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组织机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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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专人负责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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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检查通报制度50% |
各法院司法公开主要指标检查通报开展情况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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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主要反映司法公开检查通报制度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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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设置 |
获得奖励情况 |
每项加2分 |
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获得中央政法委、最高院的嘉奖和领导批示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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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数加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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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加权系数 |
考察周期内法院案件审理数超过5000件的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听证公开的得分有2%的加权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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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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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每发生一起减2分 |
司法公开不到位、不规范、公开内容严重失实,引发投诉举报上访负面舆情,对法院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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