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高法办发[2014]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省法院自觉接受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监督联络工作,根据《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暂行办法》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联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监督联络工作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与辖区内同级以上人大代表定向结对联络工作,建立领导干部与辖区内同级以上人大代表定向结对联络工作制度。如未按规定完成,扣10分。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定向结对联络人要加强与结对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避免在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走访结对人大代表。定向结对联络人日常登门走访结对人大代表每年至少一次,走访结束后要做好登记备案。如未按规定完成,每人扣1分,扣满10分为止。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邀请同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见证执行活动。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上级法院有明确要求的案件和代表委员关注案件,要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听证,并做好登记备案。如未按规定完成,每件扣2分,扣满10分为止。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每年要举办两次以上座谈会,邀请同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面对面汇报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未按规定完成,扣10分。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每年组织邀请一次同级以上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视察活动开展前,要将方案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如未按规定完成,扣10分。
第八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期办结,人大代表建议办结率和回复率要达到100%。如未按规定完成,每件扣2分,扣满10分为止。
对于人大代表关注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办结率和回复率要达到100%。办理结果与代表意见不一致的,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做好明法释理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裁判的理解与支持。如未按规定完成,每件扣3分,扣满15分为止。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向同级以上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通信平台,采取订阅手机报、发微博、发微信、发邮件等多种信息化通信方式,将法院工作动态及时向辖区内同级以上人大代表进行发送,方便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信息。如未按规定完成,扣5分。
第十条 有效推进人民法院特邀人员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咨询员、特邀监督员等形式,广泛倾听民意、了解民情,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如未按规定完成,扣10分。
第十一条 全省法院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监督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的监督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监督联络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如未按规定完成,扣5分。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成立监督联络工作机构,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联络工作。如未按规定完成,扣5分。
第十二条 省法院负责指导全省法院监督联络工作,并考核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考核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监督联络工作。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任务,对考核情况排名通报。
第十三条 本考核细则由省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考核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