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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3 09:15:21 打印 字号: | |
  冀高法发[2014]10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为解决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10月23日联合下发了法(2014)263号文件,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经研究,就如何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此次专项行动,集中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改善当前执法环境、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要将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来抓,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为确保专项行动健康、有序开展,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专门成立省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茂明担任,副组长由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蒋瑞杰、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王星亮担任,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在省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成员由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大鹏、省检察院侦查一处处长周宏伟、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处长于海峰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

  二、 积极推进,按时做好线索移交和审判工作

  各地人民法院要组织精干力量,抓紧对相关执行案件进行排查,对需要纳入本次专项行动打击对象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摸底、甄别,进行分类统计。一是要统计需要追究拒执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责任的人员线索,本次专项行动开展前已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尚未有处理结果的也应纳入;二是要统计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但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线索。犯罪线索甄别统计后应在12月15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在12月17日前层报省法院执行局。

  各地法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快工作节奏,确保绝大多数检察机关起诉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案件,在2015 年3 月底前审理完毕并宣判。

  三、强化审查,及时处理犯罪线索和人员线索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 日内立案,并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力争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在12 月底前移送审查起诉。

  对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但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通知人民法院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对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拘留所应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异地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可将有关手续先行传真至当地法院,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之后再补送拘留决定书原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活动期间法院移交的线索处理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法院,再由县(区)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层报省法院执行局。

  四、 强化监督,及时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

  各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及时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力争在2015 年1月底前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各地检察机关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处理情况和移送起诉的处理情况统计汇总后,层报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和公诉一处。

  五、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5 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此次专项行动由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开展,专项行动能否取得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三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通力配合,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解决认识分歧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活动中如遇到其他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专项活动协调领导小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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