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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22 17:45:1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

              工作机制的意见

             冀高法发[20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与执法的衔接,加强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司法执法新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服务和保障我省“创新发展、绿色崛起”,现就我省环境司法执法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环境司法执法联动的重大意义

  1、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执法的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当前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持续加大的形势下,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违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尚难有效遏制,环境行政执法刚性不够、执法手段较软、强制性偏弱、威慑性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环境意识的逐步增强,对于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环境资源保护和治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加强环境司法执法联动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的重要保障。

  2、促进环境依法治理,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是加强环境执法、震慑环境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河北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增强环境执法刚性;有利于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互动,增强环境执法合力;有利于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保障环境司法执法良性互动

  3、环境司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联动工作的对策,指导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的开展;通报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推进环境司法与执法信息共享,会商重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司法执法问题。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省级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成员单位动议召开,并指导市、县开展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

  4、环境司法执法联络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明确负责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的内设机构及联络员。由联络员组成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组,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协调,沟通和交流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

  5、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要结合我省环境司法执法状况,制定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联动办理案件的条件、程序及有关部门职责,确定案件移送、介入调查、固定证据,并最终进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责任追究等工作程序。各地应结合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6、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司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以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突出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点区域环境案件、久拖不决信访举报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案件的办理,开展司法执法联动,集中办理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环境犯罪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成效

  7、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个人,要主动商请司法机关介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规定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对复杂疑难案件,要主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应积极协助做好前期调查取证、监测鉴定等工作。要主动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加快培育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证据支撑。探索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为污染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修复等提供保障。

  8、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治安管理或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立案侦查;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结合环境执法需要,可以在环境保护部门派驻警务室,密切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9、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环境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切实保证办案质量。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各类犯罪,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推进信息共享,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现象的发生。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对涉及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支持受害群体和有关社会组织起诉,依法督促主管行政机关起诉。

  10、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三审合一”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业审判机构职能作用。支持、监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及时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或予以强制执行。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环境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有利条件,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切实维护相关主体环境民事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研究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标准,统一尺度,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指导。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健康发展

  1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到位。由各环境司法执法联动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和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将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积极争取财政支持。

  12、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创新。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支持、鼓励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组建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检察机构、侦查机构。积极探索实行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逐步推进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更加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有利条件。

  1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宣传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定期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形成“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合法环境权益”的社会氛围。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通报司法执法联动工作进展,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要大力宣传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对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相关部门每季度将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对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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