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高法办发[2014]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促进司法公开便利诉讼档案查询工作考核细则
为了科学、客观地对全省法院诉讼档案查询工作进行考核评分,方便群众查询,推进司法公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法院诉 讼档案查询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条 诉讼档案查询工作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实行扣分制。
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促进司法公开 便利诉讼档案查询的暂行办法》,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查询服务。发现一次违反《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对相应法院扣2分。
第四条 接到查询主体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应法院扣2分。同一市辖区的基层法院每被扣10分,对相应的市中级法院扣2分。对同一法院因投诉的扣分,最多不超过50分。
第五条 对查询主体的有理投诉,在扣分同时向被投诉法院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投诉法院整改不到位的扣2分。
第六条 诉讼档案电子化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扣10分。
第七条 未按规定配齐档案管理人员的扣4分。
第八条 未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的扣4分。
第九条 未做到档案库房、微机室、档案阅览室、档案扫描室、办公室单独分设的,每缺一项,扣4分。
第十条 诉讼档案查询工作中,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扣10-20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20-50分。
第十一条 考核意见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根据检查、调研、投诉等情况,依据考核标准提出,层报主管院长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