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机构选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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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已就
一案,决定对
进行评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随机选定
作为本案的评估(鉴定)人。对我室选定的鉴定机构是否需申请回避,请在本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和签名,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送回我室;逾期视为不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
望都县人民法院
二O一 年 月 日
收到本通知日期: 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理由: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