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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机构选定确认书
  发布时间:2015-07-22 17:20:27 打印 字号: | |

望都县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机构选定确认书

移送的

一案,要求对

进行评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望都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的主持下,选定 作为本案的评估(鉴定)人。

当事人签名:

方: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期: 期: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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