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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人协商确认书
  发布时间:2015-07-22 17:19:26 打印 字号: | |

望都县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鉴定人协商确认书

我们作为 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望都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在获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规定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确定 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我们郑重声明:对自愿协商确定的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不持异议,对鉴定人不申请回避。

当事人签名:

方: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期: 期: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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