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访者按先后顺序登记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码、人数、简明信访事项或投诉请求,集体来访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来访者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来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作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四、来访者要依法文明上访,爱护公共卫生和公共财产。
五、来访者应当自觉遵守信访法规和有关制度。对妨碍信访工作秩序者,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